根据《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宁医大总院〔2024〕379号)规定,经协议定价,以下科技成果以技术服务的形式转让给相关单位,具体情况见附件。
公示期从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9日。如有任何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科研处成果转化办公室反映。
联系人:后勤保障中心8楼801科研处成果转化办公室 许老师/杨老师
联系电话:0951-6743502
附件:
科研处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