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符合学校及学院出国学习要求的条件。
第六条 专项遴选要求
(一)学术会议
1.国际会议需为领域内权威性会议,学生须以大会报告、小组报告或壁报形式参与交流。
2.会议论文须以“宁夏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或“宁夏医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参会者为录用论文的第一作者,已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不再参加学术会议。
3.同一会议、同一导师交流的学生原则上不超过 2 名,优先支持口头交流。
(二)短期项目
1.交流目的明确,包括课程学习、临床实践、学术研讨等,需提交国外教育机构出具的正式邀请函,也可根据宁夏医科大学或第一临床医学院关于短期研学的相关通知要求,明确交流内容及时间安排。
2.需提交短期学习计划,说明交流目标、预期成果(如课程完成证明、实践报告等)。
(三)长期项目
1.交流目的明确,包括课程学习、临床实践、学术研讨等需提交国外教育机构出具的正式邀请函,也可根据宁夏医科大学或第一临床医学院关于长期研学的相关通知要求,明确交流内容及时间安排。
2.需提交国外教育机构正式邀请函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详细学习计划,明确研究方向、阶段性目标及预期成果(如科研论文、项目报告等)。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流程
按照“自愿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择优选派”的原则遴选及派出学生。具体程序如下:
(一)国际教育学院或相关管理部门发布报名通知,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自愿报名,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名材料。材料提交要求:
1.基本材料:申请表、成绩单、外语水平证明、科研成果证明(如有)。
2.专项材料:
(1)学术会议:会议邀请函、论文录用证明、会议背景资料、论文原文或摘要;
(2)短期项目:国外机构邀请函(本科生仅提供此项)、国内导师审核的短期学习计划;
(3)长期项目:国外机构邀请函(本科生仅提供此项)、中外导师联合学习计划。
3.时间要求:学生出国交流(含学术会议)原则上至少提前 3 个月申请,逾期未报导致延误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二)国际会议交流
依据会议级别、交流形式,结合报名学生的学业成绩、科研潜力、交流必要性等综合考评,经医学教育管理处审议后,报学院审批。
(三)短期、长期项目
依据交流项目的性质、目的和条件要求,对报名学生,结合学业成绩、科研潜力、交流必要性等综合考评,经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审批后,确定初选合格学生。对初选合格学生进行外语与综合能力面试,经学院审批后,进行公示。组织派出的学生、学生家长共同签署《学生出国交流学习三方协议》,填写相关申请表。学院按相关程序对拟派出学生进行校内报备审批,获批后办理出国手续及请假流程。
第四章 学生管理及成果要求
第八条 对短期、长期项目交流的学生,离院前管理、出国期间管理、返院后管理,依照《宁夏医科大学学生出国交流学习
管理办法(试行)》,由第一临床医学院具体执行。
第九条 成果要求
(一)境外交流学习 6 个月及以内者:返校后 1 月内,学生需进行学术报告及学习交流,提交书面总结,积极申报相关学术成果。
(二)境外交流学习 7 个月以上者:除完成上述任务外,需参与发表 1 篇 SCI 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宁夏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或“宁夏医科大学***”)(本科生除外)。
第五章 经费资助
第十条 具体类别及标准如下:
(一)国际会议交流:在国际会议作为大会/小组报告人进行口头交流的,经学院审批通过后,予以报销会议费和往返机票;以壁报形式做会议交流的,经学院审批通过后,予以报销会议费。具体执行可结合学院年度预算、有关部门拨款等因素,对参加国际会议交流的学生提供经费资助。
(二)短期、长期项目:经费资助按项目经费来源、项目方案等相关要求具体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国家各类公派学生国际交流项目,按国家、自治区、学校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学生赴港澳台地区交流学习可参考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宁夏医科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第一临床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第一临床医学院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