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确保学位授予合法、科学,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一临床医学院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
第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遵循“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规范要求,全面考核,保证质量”的原则,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达到我院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依照本细则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及同等学力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照本细则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且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且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三)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八条 课程和学分的要求。学位申请人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学科或者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九条 专业实践的要求。学位申请人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学科或者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实践及专业技能实践内容,并达到要求。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还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学术能力的要求。学位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的开题、中期、评审、答辩,攻读学位期间学术成果达到下列要求。
(一)授予硕士学术学位,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排名第一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PUBMED、MEDLINE、CSCD、CSSCI收录期刊或宁夏医科大学学报发表学术论文1篇。
2.以排名第一在科技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3.发表国际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1区排名前四、2区排名前三、3区排名前二、4区排名第一(分区以发表当年中科院分区为准)。
4.以排名第一在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论文1篇且做大会口头交流,其内容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5.以排名第一在省级一级学会学术会议的论文集收录论文2篇且做大会口头交流,其内容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或以排名第一在省级一级学会及以上学术会议的论文集收录论文1篇并做大会口头交流,其内容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且以排名第一在科技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二)授予博士学术学位,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国际高水平研究型论文1篇,其中1区且影响因子为10分以上(含10分)的排名前三、1区且影响因子10分以下或2区的排名前二、3区排名第一(分区以发表当年中科院分区为准)。
2.以排名第一在PUBMED、MEDLINE、CSCD、CSSCI收录期刊发表研究型论文3篇。
3.以排名第一在PUBMED、MEDLINE、CSCD、CSSCI收录期刊发表研究型论文1篇,并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以主持人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全国百佳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主编个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副主编个人撰写不少于20万字)。
(三)授予博士专业学位,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排名第一发表国际高水平研究型论文1篇。
2.以排名第一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PUBMED、MEDLINE、CSCD、CSSCI收录期刊发表研究型论文2篇。
3.以主持人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4.全国百佳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主编个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副主编个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5.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
第十一条 学术成果的其他要求
(一)学术成果为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取得,且其内容与所攻读的专业相关。
(二)学术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宁夏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或“宁夏医科大学XXX”。
(三)学术论文不含短篇文摘、个案报道、病例分析、中文综述、书评、摘要、letter、Meta分析等。
(四)论文的期刊均为正规出版刊物,不含扩展版、副刊及增刊等,期刊类别以见刊当年为准。
(五)导师须为论文的作者,通讯作者原则上为导师或合作导师。
(六)论文作者排名均以自然排序为准。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按照要求向第一临床医学院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
第十三条 在组织学位论文答辩之前,依照《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由学院统一安排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经专家评审通过者,进入答辩程序。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答辩委员会成员由第一临床医学院审核批准。
(一)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五人,其中外单位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两人。
(二)学位论文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三)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四)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
(五)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授予的要求,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我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不得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一)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学位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撤销学位决议的,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对于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审、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第一临床医学院申请学术复核。申请人如对相关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须在收到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材料至第一临床医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逾期未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复核权利。学术复核流程:申请人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经导师签字同意,由学位点审核批准,提交至第一临床医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第一临床医学院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第一临床医学院申请复核。第一临床医学院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学位的复核决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当年因发表论文、学术成果等未达到学校学位授予的要求或因未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等原因未获得学位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达到学位授予的条件后均可申请学位。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院长办公会通过后,从2025级研究生开始施行,由第一临床医学院负责解释。
宁夏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
2025年5月30日